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栏目:铁岭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为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形势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形势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1、调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4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60元;低保户和重度残疾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30元。
2、调整学生按学期缴费为按自然年度缴费。从2012年新学期开学调整学生按学期缴费为按自然年度缴费,即9月1日至12月20日学校缴费期间,各学校一并收取2012年9月至12月4个月和预收2013年1月至12月保费,合计16个月保费。之后,统一过渡为按自然年度缴费,即每年9月至12月预收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
3、调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5万元调整到6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到12万元。
4、调整居民医疗保险门诊起付标准。将一个统筹年度内起付标准由300元调整到月起付标准2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50%,月最高支付限额80元,最高支付限额年累计400元(包含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内)。
5、调整参保居民断保后续保等待期。将居民医保断保后续保等待期由原来的6个月调整为3个月。
6、将准新生儿纳入参保范围。准新生儿(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在怀孕28周以后即可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纳出生当年医保费,不设立待遇等待期,自出生之日起可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准新生儿使用母亲或者父亲的姓名参保,出生后3个月内重新修订参保信息。
7、调整精神病医保患者住院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将原来按医院等级定额结算和病种定额结算改为按住院床日结算,结算标准为三级医院70元/日,二级医院60元/日,一级医院50元/日。
以上七项政策调整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8、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0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240元,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