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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栏目:长春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为巩固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关于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0〕3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为巩固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关于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0〕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10年度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280元调整为32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115元调整为155元,个人仍缴纳35元。

  二、补助标准

  2010年度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120元执行。中央、省、市和区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低保人员中的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应缴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36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5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4.5元;其他低保人员应缴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36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5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7元。

  2.持《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40元,各级财政补助2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区财政各补助92元。

  3.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2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区财政各补助62元。

  4.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2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区财政各补助12元,市总工会补助100元。

  5.其他居民(含大中小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区财政各补助12元。

  三、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自2010年8月1日起,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偿比例5个百分点。成年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省、市和区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分别为50%、60%和70%;5000元以上45000元以下分别为55%、65%和75%。

  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以下补偿比例为75%,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为80%,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为85%。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民政局     长春市卫生局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