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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栏目:四平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根据《关于进一步健全城镇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吉人社办字〔2015〕4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大额保险”)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健全城镇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吉人社办字〔2015〕4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大额保险”)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大额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统筹地区主要政策标准,统一经办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二、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原则上都要参加职工大额保险。筹资渠道原则上以个人缴费为主,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对缴费困难人员的长效补贴机制。

  三、职工大额保险保障范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相关规定。超出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职工大额保险不予支付。

  四、要进一步优化功能定位,通过合理调整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待遇支付比例等方式,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待遇相衔接。

  五、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大额保险相关政策,提高统筹层次,加强职工大额保险医疗服务监督管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体化监管。相关落实情况请报我厅备案。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