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栏目:通化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关于调整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吉林省政府第151号令)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吉林省政府第151号令)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3]23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范围及项目
本次调整的范围是201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
本次调整前已终止工伤关系的人员不属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一至六级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45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43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41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9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7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50元。
2011年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一至六级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1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9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5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3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10元。
2012年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一至六级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1300元的,按1300元执行。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被鉴定有护理依赖等级、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其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完全护理依赖1315元,大部分护理依赖1052元,部分护理依赖789元。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2011年因工死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012年因工死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本次调整后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仍低于821元的,按821元执行;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仍低于616元的,按616元执行。
(四)按月伤残补助金调整标准。
已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伤残补助金,调整后标准为:一级伤残165元,二级伤残150元,三级伤残135元,四级伤残120元,五级伤残105元,六级伤残90元,七级伤残75元,八级伤残60元,九级伤残45元,十级伤残30元。
三、资金渠道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不含五、六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上述各项待遇,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由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