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5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栏目:通化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关于调整2015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政府第242号令)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政府第242号令)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7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是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本次调整前已终止工伤关系的人员不属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4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8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3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8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3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3元。
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1元。
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1450元的,按1450元执行。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被鉴定有护理障碍等级、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其月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完全生活护理障碍1612.38元,大部分生活护理障碍1289.9元,部分生活护理障碍967.43元。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2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1元。
三、资金渠道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不含五级、六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上述各项待遇,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本次待遇调整起始时间为2015年1月1日。
五、
本通知由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