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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

栏目:牡丹江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  根据省人社厅出台的《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91号文件)

  根据省人社厅出台的《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91号文件)规定如下:

  一、参保缴费

  1.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到失业前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同时,参加当地职工医保。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当地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确定。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不缴费。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应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二、待遇享受

  1.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保手续。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