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栏目:黑河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6〕5号)精神,结合黑河市实际情况,现对2016年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6〕5号)精神,结合黑河市实际情况,现对2016年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6级伤残并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二、调整时间
调整后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标准。
1—6级因公负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380元、360元、340元、320元、295元和255元。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242元,其它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8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0元。
(三)调整护理费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3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6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98元。
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后,仍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补足至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