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港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
栏目:贵港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关于贵港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工伤保险工作,全面推进我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工伤保险工作,全面推进我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13号)精神,我市四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共同制定印发了《贵港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贵人社发﹝2015﹞41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目标任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及时为其全部工程项目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也可积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附加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外地注册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原则上在本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
(一)从2015年起所有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从业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核定剩余工程量及工程期,并按规定为施工的专业承包公司、劳务分包公司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在此之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待遇由用人企业承担。
二、参保缴费办法
(一) 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由所在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仍按原渠道参加工伤保险。
(二)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非固定职工(农民工),则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由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清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工程施工企业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3‰缴纳。缴费总额由项目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开具缴费单、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样式见表1)。个人不需缴费。
工程项目款项追加的,应按上述缴费率补缴工程项目追加款项的工伤保险费。
三、明确责任
(一)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员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分包时,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与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代缴职工工伤保险费协议书》,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依法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二)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不可作为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三)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不能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自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应以实名制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用工人员花名册,以及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限。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发生变动的,应按照动态实名制原则建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报备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及时报送增减用工人员花名册。对新录用的员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其上岗前将用工人员花名册以书面申报形式报送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建筑施工企业所报送的工人名单及工伤保险关系自缴费之日起生效。
(五)因特殊情况新增或临时变动的员工,其在工地受事故伤害后的48小时内,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上报所在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及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参保人员处理。
(六)《参保证明》中的保险开始时间和保险终止时间以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
完工时间为准。办理《参保证明》时已经开工的,保险开始时间设定为办理《参保证明》的次日;晚于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开工的,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开工报告书上的开工时间为准,保险终止时间可以根据原来的工期向后顺延。经办机构审核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情况后,应向企业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样式见表2)。
(七)建筑施工企业因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结束时间,并提供住建部门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补交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拖延的,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结束时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竣工时间时,应持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提前向当地经办机构和社保费征缴机构申报备案,经办机构变更后应向企业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详见表2)。
(八)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中发生工伤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为工伤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公示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参保情况按照全区统一的格式内容,在所有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3),明确告知职工发生工伤后的维权、投诉、举报渠道。
(二)建立工伤事故预防机制。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职业健康卫生、职业技能培训、安全奖励等工伤预防工作,鼓励行业协会等服务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和工伤预防咨询服务。
(三)加强协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应互相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合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工作,督促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并按照各自相关的职责,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共同维护好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 2015 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