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栏目:贵港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贵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贵港市的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近日贵港市人社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以文件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相关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贵港市的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近日贵港市人社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以文件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相关问题。
一、以生育保险缴费率区分待遇
从2017年1月1日起,贵港市统筹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区直驻贵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所有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0.5%的费率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仍按0.3%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在编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0.3%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企业、其他没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区直驻贵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存在劳动关系的非在编聘用人员等,由用人单位按0.5%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流产、分娩直接相关的住院医疗费用及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是指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目前贵港市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根据国家、自治区、贵港市有关生育政策规定,目前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如下:
(一)按0.3%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参保职工享受如下待遇:
1.女职工在分娩时产生的医疗费用,其合规费用按100%的报销比例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3.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或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其配偶在分娩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1500元。
(二)按0.5%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参保职工享受如下待遇:
1.女职工在分娩时产生的医疗费用,难产的(剖宫产、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最高支付4000元;自然分娩的最高支付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元。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怀孕满4个月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的一次性补贴100元,职工实施绝育、复通手术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2.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给予7天的生育津贴。
3.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或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其配偶在分娩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1500元。
4.生育津贴支付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生育津贴按照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
6.未参保或参保但未足额连续缴费满180天者,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