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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新生儿落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栏目:银川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夏新生儿落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4〕77号)精神

  为认真做好新生儿落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4〕77号)精神,2014年我局印发了《宁夏新生儿落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宁社保发〔2014〕40号),经过运行实践,结合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现正式印发执行。

  第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新生儿出生后尚未办理户籍的。

  第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新生儿落地参保登记业务。新生儿监护人应持出生医学证明在户籍所在地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第三条 办理新生儿参保登记手续时没有正式姓名的,可暂由其母亲姓名“之子”或“之女”代替。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时,录入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并作为信息管理系统唯一辨识代码,同时出具缴费核定单。新生儿监护人持缴费核定单到医疗保险费代收银行缴费。

  新生儿属于特困群体范围的,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时需进行特困人员标示,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困群体缴费标准核定费用。

  第四条 新生儿参保缴费不受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限制,缴费期为出生之日起一年以内。

  第五条 办理新生儿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当年费用的,即作为单独的参保人,可凭缴费凭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出院时医疗机构凭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办理即时结算手续(在院端结算软件身份证号码栏中输入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即可)。

  异地出生的新生儿在正常履行参保缴费手续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参保地经办机构以零星报销的方式结算。

  第六条 新生儿参保登记信息只能在初次缴费时使用,新生儿监护人应在新生儿办理户籍手续后,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信息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信息变更登记业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比照户籍信息覆盖原出生医学证明登记信息,将新生儿参保登记的出生信息变更为户籍登记信息,方可缴纳次年医保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户籍信息,制发社会保障卡。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新生儿落地参保人数纳入当年参保缴费人数统计,按程序申请各级财政补助。

  第八条 本规程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宁夏新生儿落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宁社保发〔2014〕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