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栏目:乌海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I.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疗养、康复、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一切费用;
6.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7.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疗费、处方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住院病人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单后的一切费用;
4.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各种会议提供医疗服务的医药费;
6.出国及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等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7.《医疗证》、《帐户卡》遗失、损坏、冻结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
8.未经卫生、物价部门批准,医疗机构自定的检查、治疗项目和自制药品费用,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Y-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彩超、ECT、 10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
3.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4.心脏起博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5.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动态心电图、腹腔镜手术、输血费、使用100毫安X光机进行的血管造影和肿瘤介入治疗。
3.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等以及术后康复期的费用。
4.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第四条 参保人员就医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全部由个人自负;属于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个人自负20%,剩余部分按规定结算。
第五条 参保人员就医,采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诊治的,必须经市社保局审批。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