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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 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栏目:汕头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18

关于2017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 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协助认证办法的通知》(粤社保函〔2014〕84号)

  各有关单位及离退休人员: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协助认证办法的通知》(粤社保函〔2014〕84号)、《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15〕660号)等规定,我局及各分局从今年4月1日起,开展2017年度企业基本养老金(下称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证范围和资格认证时间

  资格认证范围:凡由我局及金平、龙湖、澄海、濠江、潮阳、潮南、南澳分局(下称社保机构)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不含2017年始发养老金人员);资格认证时间: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20日。

  二、资格认证办法

  (一)由单位(包括退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保服务站等代理机构,下同)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单位按以下办法办理资格认证:各单位4月1日起持U盘到所属社保机构拷贝《2017年度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名册》,并对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核查后,于6月20日前持U盘将录入资格认证结果的核查名册电子版(同时打印纸质资格认证名册并加盖公章)报送所属社保机构,对未资格认证的人员还须填写《暂停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情况申报表》(附件1)一并报送。单位离退休人员10人以下的可以纸质形式填写《2017年度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表》(附件2),同时对未资格认证的人员填写《暂停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情况申报表》一并报送所属社保机构。

  (二)原单位已不存在或无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于6月20日前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社保机构或省社保局授权办理资格认证业务的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资格认证手续,具体网点详见《关于做好2017年度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粤社保函〔2017〕110号)。

  (三)居住省内异地的离退休人员于6月20日前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居住地的社保机构或省社保局授权办理资格认证业务的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资格认证手续。

  (四)居住省外的离退休人员于6月20日前填写《居住异地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协查表》(附件3),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居住地社保机构办理资格认证手续,资格认证后寄回原单位或发放养老金的社保机构。

  (五)在境外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每年持有效护照、居留证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离退休人员,由我驻该国有关机关(如:商代处等)或有关代管馆办理;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离退休人员,必须提供由当地工会联合会提供的《内地退休、退职人员生存证明书》;居住台湾地区的离退休人员,凭当地公证机构的证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认证手续。有关证明当年的方为有效。以上人员应于6月20日前将相关证明寄回原单位或发放养老金的社保机构。

  (六)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需委托他人办理资格认证手续的,须提供街道(镇)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健在证明及本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于6月20日前到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或发放养老金的社保机构办理资格认证手续。

  (七)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原单位已不存在或无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居住省内异地和省外离退休人员以及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今年还可通过以下新增方式进行资格认证:离退休人员用手机下载安装“汕头社保”APP,通过录入身份证号码及社保卡密码(原初始密码须重新设置)登录,在资格认证功能模块下按照提示进行人脸识别资格认证(末能顺利办理资格认证的,按本通知其他相应的资格认证办法办理)。

  三、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将按规定暂停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资格认证手续或核实情况后再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对欺诈骗取养老金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