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栏目:成都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23-09-19
本文转载自“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复制链接阅读原文:https://cdyb.chengdu.gov.cn/ylbzj/c128999/2023-09/01/content_ef53fe31f8504369a8a4391754d621f9.shtml
8月9日,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向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各区(市)县医保局、税务局,印发了《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施细则》。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施细则》中的政策知识,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了《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下面,我们就一起来阅读以下《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吧。
《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筹资标准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医保行政部门应制定实施细则。现行《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人社发〔2018〕39号)将于2023年12月16日失效,为落实好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相关政策,做好工作衔接,结合目前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重新制定了《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结合工作职能职责,与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报销等环节的经办流程,相比成人社发〔2018〕39号文件主要有以下调整:
(一)对征收环节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目前费用征收的职能职责划转,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征收流程,增加了办理参保登记后向税务部门缴费的环节。
(二)对参保范围进行调整
按照上线国家医保信息一体化平台后的统一流程,修改了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业务的适用范围。一是由于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已无法单独购买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对该类人员进行了删除。二是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9〕79号),学生儿童(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不再单独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本次一并进行了修订。
(三)对经办流程进行调整
一是根据门特结算方式调整后已不存在审核期的情况,将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刷卡结算需线下递交资料的时间期限,修订为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发生6个月内,与现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的管理保持一致。二是由于各类报销所需资料较为复杂,无法全部罗列,按照市医保经办部门建议,删除具体需要提交的资料种类,修订为统一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所需资料执行。
(四)其他修订
一是针对目前“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已纳入医保结算范围的情况,将定点医疗机构修订为定点医药机构。二是将电子医保凭证增加到有效身份证明的材料中。三是优化了对不予支付费用的表述方式。四是因征收职责划转,与市税务局联合发文后,增加了政策解释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