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渝地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结论互认办法(试行)》(渝医保发〔2023〕19号)政策解读
栏目:成都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23-11-07
本文转载自“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复制链接阅读原文:https://cdyb.chengdu.gov.cn/ylbzj/c128999/2023-09/15/content_f3f073a90e1e4f5bb413e1a4b9a965b7.shtml
近日,我市医保局联合重庆市医保局印发《成渝地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结论互认办法(试行)》(渝医保发〔2023〕19号),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哪些人群?
我市长期护理护理保险参保人在重庆市居住时,且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的:申请时有含申请当月前连续参加我市职工医保24个月(含)以上、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根据《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自行评估达到E、F、G级、与最近一次评估结论时间间隔6个月(含)以上,均可以通过此方式在重庆市进行失能评估。
二、我市参保人在重庆居住时如何申请失能评估?
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可以通过“四川医保App”线上提交申请,由参保地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受理。
三、参保人如何进行失能评估?
我市参保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申请受理后,由重庆市医保部门按《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渝医保办发〔2021〕52号)组织评估。
四、这个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