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办规定
栏目:佛山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18
为规范我市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申办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申办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业务申办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为办理我市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第二章 工伤登记
第三条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向参保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时申请工伤认定。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事故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佛山市工伤事故报告书;
(二)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职工发生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前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后补缴情况申报表(附件2)。
资料齐备的经审核后完成登记手续;资料不齐或有误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三章 工伤就医管理
第四条 工伤职工在我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携带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就医登记手续。
工伤职工因治疗职业病所需,可直接到广东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
第五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转非佛山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须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经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批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持以下资料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一)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佛山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附件3);
(三)根据具体转诊情形还需进一步提供的资料:
1.经佛山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同意转至非佛山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须提供协议医疗机构盖章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2.经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至非佛山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后因同一工伤遵医嘱再次到该医疗机构复诊的,须提供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明确复诊医嘱的病历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资料齐备的经审核后完成备案手续,将《佛山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退还给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留申领医疗(康复)费待遇时使用;资料不齐或有误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六条 工伤职工因情况紧急需在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须提供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该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和《佛山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经治疗伤情稳定后须转入佛山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第七条 长期在异地居住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申请异地就医,可在居住地选择两家当地工伤保险或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工伤治疗医院,因工伤伤情需要治疗的,应在选定医疗机构就医。
(一)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持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1.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代办时,复印件有单位盖章的可免提供原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佛山市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附件4)。
(二)符合享受异地就医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要求将选定的医疗机构变更为其他协议医疗机构或原选定医疗机构名称等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须持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变更手续:
1.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代办的,复印件有单位盖章的可免提供原件);
2.重新填报《佛山市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资料齐备的经审核后完成备案手续;资料不齐或有误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八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必须安装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应到我市协议辅助器具机构进行配置。经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批准,配置所需费用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持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手续:
(一)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原件;
(四)《佛山市工伤职工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审批表》(附件5);
(五)属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工伤职工,还须提供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资料。
资料齐备的经审核后完成备案手续;资料不齐或有误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四章 工伤待遇核付
第九条 工伤职工在市内联网工伤协议机构住院发生的工伤治疗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直接结算条件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应凭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属于老工伤的提供老工伤人员确认资料复印件)在工伤协议机构直接结算。
工伤职工在结算时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可与就医的协议机构进行协商办理挂账手续,先垫付费用,待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符合直接结算条件的应直接结算。无法直接结算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费用后,凭相应单据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领。
第十条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提供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领:
(一)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老工伤的,须提供老工伤人员确认资料);
(三)《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附件6);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原件;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伤害部位、伤害程度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病历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就医明细清单及检查报告、出院小结等原件及复印件;
(七)《工伤保险待遇收款申请书》(附件7)和账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八)社保经办机构已审核的《佛山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属转诊转院就医的须提供);
(九)交通、食宿费用收费票据原件;(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诊转院就医的须提供);
(十)《佛山市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经办机构已审核,属于职工异地就医的须提供);
(十一)工伤医疗(康复、职业康复)期限确认资料(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的须提供);
(十二)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须提供);
(十三)公安部门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赔偿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属于遭受暴力伤害须提供);
(十四)盖有文书生效印章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须提供);
(十五)属旧伤复发的还须提供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的资料;
(十六)属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工伤职工,还须提供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资料;
(十七)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资料齐备经审核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按规定核定待遇;经审核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不予支付,并出具《佛山市工伤保险不予支付决定书》(附件8);资料不齐或有误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提供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辅助器具费用申领:
(一)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已用于办理其他工伤保险业务,可提供复印件;属于老工伤的,须提供老工伤人员确认资料);
(三)《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四)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协议机构出具的加盖协议机构印章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收费票据原件;
(六)《佛山市工伤职工装配(维修、更换)辅助器具审批表》(经办机构已审核);
(七)《工伤保险待遇收款申请书》原件和账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八)属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工伤职工还须提供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资料;
(九)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资料齐备经审核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按规定核定待遇;经审核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不予支付,并出具《佛山市工伤保险不予支付决定书》;资料不齐或有误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