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栏目:湛江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18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4〕2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奋勇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办公室,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4〕2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关于开展提高城乡儿童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28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实际运作情况,经市政府同意,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二类医院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在二类医院住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65%提高到70%。
二、提高城乡儿童重大疾病保障水平
开展提高城乡儿童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工作,将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纳入城乡儿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治疗上述重大疾病的限定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补助20% 。城乡儿童重大疾病保障的诊疗、结算标准等按原省卫生厅相关规定执行。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