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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栏目:茂名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18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和国资管理局、地方税务局,高新区财政社保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本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风险类别及行业基准费率

  按照国家规定,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从低到高划分为一至八类。本市一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2%、1.3%和1.4%(详见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今后根据本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及调整办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或者法人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用人单位从事两种或以上经济活动的,根据其所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者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用人单位因登记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等原因认为需调整其行业类别的,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行业类别手续,并提交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予以变更的,从确认变更次月起调整其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自2016年7月1日起,原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新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重新确定,并按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今后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调整;2016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初次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时,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关于阶段性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茂人社〔2015〕172号)同时废止。

  三、关于实施阶段性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根据国家、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实施新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对执行新费率标准后行业单位基准费率升高的(与2015年10月1日实施阶段下调前的行业基准费率相比),其缴费费率按“就低”原则实施阶段性下调,即仍按照原费率执行。实施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另有规定调整为止。

四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及浮动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基准费率实施后,可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调整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按照国家规定,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等级等因素,定期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五、调整方式

  (一)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有关信息在网上予以公示,以便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核对更改。

  (二)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地方税务局按照本《通知》及时调整经办业务信息系统。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