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栏目:惠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18
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120号)要求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120号)要求,现对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2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5元。
二、财政负担标准
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的10元由省承担5元,市、县(区)财政分别负担2.5元。
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135元后,各级财政负担标准分别为:中央财政负担35元,省财政负担37.5元,市财政负担33.75元,县(区)财政负担28.75元。
三、有关要求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工作,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协同做好配套资金的测算和安排,及时落实本级应负担的补助资金;社保经办部门要按文件要求做到按时足额发放,从7月起按新标准发放,1-6月份调整提高部分要于7月底前发放完毕。各县区的发放落实情况于7月25日前分别书面报送市人社局及财政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201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