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调整的通知
栏目:福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18
关于2015年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调整的通知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73号)精神
各县(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73号)精神,2014年度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8839元,结合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如下标准核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432.28元,最高不超过14709.75元;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941.95元,最高不超过14709.75元。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3432.28元,按10%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为343.23元。
退休人员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月补缴基数为2941.95元,按10%的费率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补缴金额为294.20元。
各县(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加强基金征缴管理,严格审核制度,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标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