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栏目:泉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18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凡户籍在泉州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参保人群:
凡户籍在泉州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0元,并以每递增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原则上每年缴费一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社区)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原则上补贴标准为:
1、选择缴费档次在100元-1200元的,政府补贴从30元起,每档递增5元,最高补贴85元;
2、选择缴费档次在1300元-2000元的,一律补贴90元。
今后将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适时提高缴费水平和政府补贴标准。
(四)本暂行规定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但允许其在60周岁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各级财政给予相应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应不少于15年。对参保人员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按时足额缴费,致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但补缴部分不享受缴费补贴。
(五)对经残联部门确认的城乡重度残疾人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户(含“三无”人员和“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及二十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并享受40%补助的职工,以及经计生部门确认的城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代缴1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100元)。
(六)对经计生部门确认符合计生政策的城乡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参加新农保的年龄在45-59周岁的夫妻,在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政府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七)对属于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公示后符合享受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对象,政府每年再给予100元的缴费补贴(不含已经有建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的被征地人员)。
(八)符合政策的同一对象代缴只能就高享受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九)被征地、缴费困难群体、计生对象的变动情况,每年确认一次,与参保登记缴费同步进行。
参保手续及流程:
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参加养老保障(险)单位登记表》。
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人员若为现已军人或退伍军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