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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社保基数
类型 最低缴费基数 最高缴费基数 单位承担比例 个人承担比例 单位最低金额 个人最低金额 单位最高金额 个人最高金额
基本养老保险 2695 13473 19% 8% 512.05 215.60 2559.87 1077.84
基本医疗保险 3037.25 3037.25 8.0% 2.0% 242.98 60.75 242.98 60.75
失业保险 2695 13473 0.70% 0.30% 18.87 8.09 94.31 40.42
工伤保险 2800 14000 2.00% 56.00 280.00
生育保险 3037.25 3037.25 0.70% 21.26 21.26
大病医疗 13 13
小计 851.16 297.44 3198.42 1192.01
合计 1148.60 4390.43

社保缴费计算方法

企业社保缴费基数不同,缴纳费用不同

企业社保费用=养老基数×养老比例+医疗基数×医疗比例+失业基数×失业比例+生育基数×失业比例+工伤基数×工伤比例。

公式如上:【注:比例=企业承担比例+个人承担比例】

以成都最低企业社保费用计算为例:【包含大病医疗】

社保费用:942.98=2193×(19%+8%)+3067×(0.6%+0.4%)+3067×(6.5%+2.0%)+3067×(1%+0%)+3067×(0.8%+0%)+3067×(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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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办医疗保险报销
  • 代办生育保险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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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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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税务征收这些问题你得了解!

  社保税务征收政策相信很多人都了解过了,改变征收单位的主要原因是加强社保费用征收力度,缓解养老金账户入不敷出的情况。而今天我们要谈的是关于五险一金的税费处理,对于企业财务人员来说这些问题你必须了解。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根据会计准则,对于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科目,单位承担部分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

  1、分配工资时:

  借:成本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计提企业部分社保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3、扣缴个人部分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

  4、次月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5、交纳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企业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6、交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社保税务征收这些问题你得了解! 第1张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

  (1)五险一金实际缴纳的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会计上已经计提进入了成本费用而未实际缴纳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本期实际缴纳数超过了会计提取数的部分,符合相关规定计算限额部分,允许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实缴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比例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根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五险一金”(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社保税务征收这些问题你得了解! 第2张

三、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

  (1)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个人在领取了工伤待遇的时候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在企业为员工缴纳的时候也不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个人在领取了生育补贴的时候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在企业为员工缴纳的时候也不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5、《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第第1项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条第2项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一条第3项规定,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按照规定标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纳的部分在缴纳环节不交个人所得税,领取环节再行缴纳;个人缴纳的在缴纳环节可以在税前扣除,实际领取时再行缴纳。

  社保税务征收实际上对于参保人来说并没有什么影响,只是以后买社保必须按实际基数买了,但是最终还是会划入自己的社保账户的。而对于部分企业来说影响还是挺大的。不能再按照最低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了,用人成本直线上升,收益减少。